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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N001-2012-001111 有 效 性
    發(fā)文機關 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9月29日
    標  題 關于印發(fā)南陽市南水北調受水區(qū)供水配套工程建設征遷安置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fā)文字號 宛政〔2012〕79號 發(fā)布時間 2012年10月19日

    關于印發(fā)南陽市南水北調受水區(qū)供水配套工程建設征遷安置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鄧州市、鎮(zhèn)平縣、臥龍區(qū)、宛城區(qū)、社旗縣、方城縣、新野縣、唐河縣人民政府,高新區(qū)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南陽市南水北調受水區(qū)供水配套工程建設征遷安置實施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陽市南水北調受水區(qū)供水配套工程建設征遷安置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南水北調受水區(qū)供水配套工程(以下簡稱配套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拆遷安置工作(以下簡稱征遷安置工作),維護征遷群眾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河南省南水北調受水區(qū)供水配套工程建設征遷安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陽市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建設征遷安置工作。

      第三條 征遷安置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和諧征遷,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妥善安置征遷群眾的生產、生活。

      第四條 征遷安置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五條 征遷安置工作實行省政府領導、市政府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南陽市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
    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南水北調辦)為我市配套工程征遷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南陽市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南水北調建管局)受省南水北調建管局委托,負責我市配套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各有關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明確本轄區(qū)配套工程征遷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征遷安置實施工作,保證征遷安置工作順利實施。

      第二章  征遷安置實施規(guī)劃

      第六條 征遷安置實施規(guī)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設計規(guī)范以及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復的初步設計報告進行編制。

      第七條 征遷安置實施規(guī)劃由市人民政府會同省南水北調建管局組織編制,由初步設計編制單位結合各有關縣(市、區(qū))征遷安置實
    施方案具體編制,報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實施規(guī)劃階段的實物指標由設計單位根據實施規(guī)劃階段的占地范圍進行調查或復核,并由有關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公
    示。

      第九條 各級征遷安置主管部門要做好配套工程建設用地土地勘測定界和林地科研的配合工作。

      第十條 征遷群眾以農業(yè)生產安置為主,原則上在本村(組)安置。

      第十一條 單位、工業(yè)企業(yè)遷建和交通、電力、通信、廣播電視、水利水電、地埋管道等專業(yè)項目恢復改建處理規(guī)劃,按初步設計批
    復的方案和標準,在征求產權單位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復核投資。因擴大規(guī)模、提高標準和改變原功能增加的投資,由有關單位自行解決
    ,不列入實施規(guī)劃投資概算。

      第十二條 配套工程建設臨時用地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編制復墾規(guī)劃,恢復原有用途。

      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征遷安置實施規(guī)劃是征遷實施的依據,有關各方應當嚴格執(zhí)行,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程序報批。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四條 配套工程建設用地包括永久用地、臨時用地和遷建用地。

      第十五條 永久用地由縣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填寫用地申請表,統(tǒng)一報市南水北調辦,經省南水北調建管局審核簽章后,在工程用地前按有關規(guī)定提交當地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用地報件,按審批程序組卷報批。

      第十六條 臨時用地由縣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填寫用地申請表,統(tǒng)一報市南水北調辦,經省南水北調建管局審核簽章后,在工程用地前按有關規(guī)定提交當地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用地手續(xù)。建設單位應嚴格按規(guī)定的用途、年限和使用要求使用臨時用地。

      第十七條 永久用地、遷建用地由縣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征收;臨時用地根據工程建設用地計劃和批準的實施規(guī)劃,由縣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與有關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xié)議后組織移交、簽證。

      第十八條 征遷安置補償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實施規(guī)劃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永久用地補償標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河南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09〕87號


    )執(zhí)行。

      社會保障費按照《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yè)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豫勞社〔2008〕19號)執(zhí)行。

      土地補償安置費使用參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河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干渠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指導意見》(豫政辦〔2010〕15號)執(zhí)行。

      臨時用地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應按權屬逐級分解兌付到有關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

      青苗補償費由縣(市、區(qū))包干使用。沒有青苗的不予補償。青苗補償費結余必須用于處理配套工程征遷問題,不得挪作他用,并報請市南水北調辦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其它集體財產補償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程序制定使用方案。

      第二十一條 征遷群眾個人補償費包括房屋、附屬物、農副業(yè)補償費及搬遷運輸費等,由縣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鄉(xiāng)鎮(zhèn)(街道)兌付給征遷群眾。

    第四章  征遷安置實施

      第二十二條 征遷安置工作包括征遷群眾搬遷安置、單位遷建處理、工業(yè)企業(yè)遷建處理、專項工程恢復改建處理、永久用地征收以及臨時用地征用、復墾、退還等。

      第二十三條 征遷安置工作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縣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征遷群眾的生產安置用地,由縣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嚴格按照批準的實施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及時調整到位。

      第二十五條 居民安置用地應當按照批準的征遷安置實施規(guī)劃確定的規(guī)模和標準,由縣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居民安置點的場地平整以及連接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根據批準的實施規(guī)劃,由縣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組織鄉(xiāng)鎮(zhèn)(街道)、被占地村實施。

      第二十六條 安置房屋由征遷居民自主建造,不得強行規(guī)定建房標準??h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做好建房服務和指導工作,預防質量和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條 征遷群眾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由被占地村(組)統(tǒng)一組織或由征遷群眾自主搬遷。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要做好協(xié)調服務工作,加強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單位、企業(yè)遷建,由單位、企業(yè)或其主管部門按照批準的實施規(guī)劃明確的項目和投資,包干實施,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完成遷建任務。

      第二十九條 需恢復改建處理的交通、電力、通信、廣播電視、水利工程、管道等專項工程,由其行業(yè)主管部門或縣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批準的實施規(guī)劃明確的項目和投資,包干實施,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完成恢復改建處理任務。

      第三十條 需改建處理的軍事專項由其行業(yè)主管部門或市、縣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完成恢復改建處理。

      第三十一條 工程臨時用地復墾主體為縣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臨時用地使用完畢后,工程建設單位商縣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土地返還、簽證手續(xù)。

      臨時用地的復墾主體應按照批準的實施規(guī)劃復墾方案開展工作,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

      臨時用地復墾費應由復墾主體按照批準的實施規(guī)劃統(tǒng)一管理使用。

      臨時用地復墾完畢后,由縣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土地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及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對復墾土地進行驗收,并交付土地所有者。

    第五章  實施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與有關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簽訂《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征遷安置工作責任書》,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根據征遷安置工作責任書和批準的實施規(guī)劃,市南水北調辦與有關縣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簽訂征遷安置任務和投資包干協(xié)議。

      縣級以下(含縣屬)企事業(yè)單位、專項設施的遷建處理,由縣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與有關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簽訂征遷安置任務和投資包干協(xié)議。

      縣級以上企事業(yè)單位、專項設施遷建處理,由市南水北調辦與有關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簽訂征遷任務和投資包干協(xié)議。

      第三十四條 年度征遷安置投資計劃由市南水北調辦依據批準的實施規(guī)劃和工程建設進度要求編制,經省南水北調建管局核定后,逐級分解下達。

      各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維護年度征遷安置投資計劃的嚴肅性,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由市南水北調辦提出調整意見,報省南水北調建管局審批。

      第三十五條 預備費的使用管理。預備費主要用于征遷安置實施中的實物指標錯漏登、設計變更、政策變化等因素引發(fā)的不可預見具體問題處理以及征遷獎勵等,不得擅自用于提高實施規(guī)劃批復的補償標準,禁止用于因單項處理而影響全面工作的項目。

      預備費由省南水北調建管局和市南水北調辦各控制50%。省管預備費的使用由市南水北調辦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書面申請,經省南水北調建管局審核后,報省南水北調辦審批。市管預備費的使用由市、縣(市、區(qū))分級審批,具體分級限額由市南水北調辦確定。預備費使用時必須有征遷設計和監(jiān)理單位的處理、認定意見。每季度末,市南水北調辦將預備費使用情況上報省南水北調建管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征遷安置工作完成后,應按規(guī)定組織驗收,具體驗收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各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征遷安置信息管理系統(tǒng),做好信息交流、統(tǒng)計報表工作。

      第三十八條 各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征遷安置工作檔案,確保各類檔案完整、準確和安全。各級檔案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征遷安置工作檔案管理的監(jiān)督指導。

      第三十九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處理好轄區(qū)內影響工程建設的問題,預防和處置好征遷安置群體性事件,為工程建設提供良好環(huán)境。同時,工程施工單位應科學文明施工,減少工擾民事件發(fā)生。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四十條 配套工程征遷資金管理遵循責權統(tǒng)一、計劃管理、??顚S谩墒褂玫脑瓌t。

      第四十一條 配套工程征遷資金實行省、市、縣(市、區(qū))三級核算,縣(市、區(qū))為基礎核算單位,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為報賬單位的管理體制。

      第四十二條 各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參照《財政部南水北調工程征地移民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9號)和《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河南省征地移民資金會計核算補充規(guī)定》(豫移資〔2006〕8號),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各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在一家國有或國家控股商業(yè)銀行開設征遷安置資金專用賬戶,實行專戶存儲、專賬核算。
      第四十四條 各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根據核定的年度征遷投資計劃和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不得無故拖延滯留。

      第四十五條 征遷安置資金要??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四十六條 征遷安置資金應按規(guī)定支付程序列支,嚴禁以撥代支。

      第四十七條 各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和檢查,確保征遷安置資金安全。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有關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征遷安置工作的督導??h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

      第四十九條 各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遷建單位有義務接受審計、監(jiān)察、財政等部門依法對征遷安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的審計、監(jiān)察和監(jiān)督。

      第五十條 有關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對征遷政策、安置方案、補償標準等進行廣泛宣傳。對被占壓實物的調查、補償、資金兌付等情況,應以行政村或居委會為單位及時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五十一條 征遷安置工作實行監(jiān)督(監(jiān)理、監(jiān)測)評估制度。各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上級部門進行監(jiān)督評估,按要求提供相關征遷資料。

      第五十二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根據《信訪條例》規(guī)定,做好征遷安置信訪工作,保持社會穩(wěn)定。

      第五十三條 在征遷安置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或上級征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四條 實施規(guī)劃明確必須移交的土地,市、縣、鄉(xiāng)不得借故拖延征收、征用和拒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故阻礙工程建設和征遷安置工作。對擾亂公共秩序,致使工程建設和征遷安置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應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對征遷安置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以及稽查、審計、監(jiān)察、驗收中發(fā)現的問題,責任單位必須及時整改。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各有關縣(市、區(qū))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轄區(qū)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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